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23 12:05:06 访问次数:0
对“刑事优于民事”原则的理解与运用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06摘要:刑事优先民事原则是近年来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话题之一.刑事优先于民事原则涉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的取舍问题:探讨刑事优先民事原则的理论学说,分析刑事甲在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代表A公司与某乙签订了借款协议,由某乙提供30万元现金借给某甲已经离开了A公司,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已按协议约定提供了30万元现金给A以及某甲给某乙出具的30万元现金的收条,要求法院判令A公司连本带息偿还债务.法院受理该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辩称并未取得30万元来诈骗A公司,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提供了A公司帐上并无30万元记载的依据,要求法院中止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月11日对“刑事优于民事”原则的理解与运用.do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公安机关接受了A公司的报案后,与法院进查,发现筹措资金发展业务是经A公司董事会决甲代表公司与某乙签订了借款30万元的协议,某乙也确实提供了30万元现金交与某甲.但某甲在收到30万元现金后,并未入帐,而是私自挪作他通,法院遂对某乙起诉A公司要求还款的民事案件继续审理,并判决A公司连本带息偿还对某乙乙与被告A公司的说法完全相反,”借款事实确实存在,A公司到期未归还欠款”与”借款系虚构,公司并未取得某乙的30万元资金,某甲与某乙意欲诈骗A公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事实.在判断A公司与某乙间是否发生了借贷关系上以认定某乙就肯定提供了30万元;而A公司提供的帐上没有30万元记载的证据也并不足以认公司肯定没有收到30万元.法院如果仅凭公司与某乙签订了借款协议,并代表A公司收取了某乙的30万元现金,因此,30万元现金的所有权实际已经转移到了A公司,只不过某甲并未入帐,而是将30万元私自挪用了,这是公安机了本案中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一是A公司与某提供了30万元给A公司;二是某甲私自挪用了这30万元.这两个法律事实是并存的,不同的,前件,判决A公司偿还30万元的债务也是恰当的.至于A公司因某乙挪用资金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追缴赃款或者A公司向某作者简介:王可(1975年一),男,四川省绵阳市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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