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23 12:39:16 访问次数:0
昨天,一段视频“刷屏”朋友圈:浙江宁波一名大妈捡到一年轻女子的手机后,索要2000元报酬,但失主只愿出500元,并送上一筐杨梅表达谢意。然而大妈不仅拒绝将手机归还,见失主报警后还怒摔手机。
视频上网之后,迅速引发网友关注和热议,连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也转发这一视频。据媒体报道,宁波海曙警方目前已对此事介入调查。网友们近乎一边倒地指责大妈的行为,除了道德谴责之外,法律上对于大妈的行为又有怎样的规定?
视频中,大妈理直气壮地反问失主“我地上捡的,又不是偷的,是吧?“但记者走访多位法律界人士获悉律师详解大妈索2000元不成摔失主手机:大妈涉嫌多重犯罪?警察为何“和稀泥”?,如果视频中的情况经查证属实,那么大妈不仅违法甚至可能涉嫌犯罪,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远超其想象。
归还捡到的东西可以要求报酬吗?
在一些人的观念里,捡到的东西归自己所有。甚至部分案件中捡到东西的一方会声称,如果找不到失主,这些东西“事实上也是由自己处置”。
但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获悉,捡到失物者既无权占有,也无权处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拾得人有归还的义务。”一些律师告诉记者:“我们从小唱‘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其实包含着朴素的法理。”
近年来,社会上也出现一些案例,拾得人因为等候失主或将财物送还,耽误了自己的工作,或是支付了乘车费用,并因此向失主索取一定费用。这些事情往往容易引发争议,这与大多数人“拾金不昧”的道德观念相悖。然而这样是完全不合理的吗?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物权法》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据律师介绍,实践中有失主主动提出悬赏,那么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报酬;而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
“大妈怒摔失主手机这起事件中,从目前视频和网上的信息来看,这位大妈索取2000元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范畴。”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这位大妈的行为已经违法,甚至可能已经达到涉嫌犯罪的程度。
索酬不成摔手机,法盲大妈犯了哪些事?
视频中,失主曾对拾到手机的大妈表示其行为“也有点算非法侵占了”,大妈则提高音量回答:“哪里非法侵占了?我地上捡的,又不是偷的,是吧?
地上捡的就没事?不少网友在转发评论这一事件时,都认为大妈这一行为涉嫌多重违法犯罪:非法占有、敲诈勒索、故意损坏他人财物……
“从失主的表述和网友们的观点来看,是有一定道理的,也说明社会法治意识在不断提升。”据法律界人士表示,这位大妈的行为的确涉嫌多项违法甚至犯罪:“她要承担的后果严重程度可能远超她想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可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据介绍,《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敲诈勒索罪有明确规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事实上,拿到他人遗失物品后,拾得人拒不归还并索取高额报酬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曾有过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的案例。河南省鲁山县农民朱某在开三轮摩托车时拾到乘车的刘某遗失的皮包,将皮包寄回老家并向刘某索要“赎金”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更令人气愤的是,大妈在索酬不成、失主准备报警的情况下,直接将手机摔碎。从视频和图片中可以看到手机的屏幕已如蛛丝网般碎裂。
“大妈摔手机的前因后果视频里拍得非常清楚,已涉嫌故意损坏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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