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23 17:18:08 访问次数:0
出租、出借、出售
自己名下银行卡、手机卡
不费吹灰之力就能赚到高额佣金?
殊不知
你因贪小利
已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涉嫌“帮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沦为犯罪的“工具人”!
弥勒市公安局
近日,弥勒市一名男子出借银行卡被行政处罚3000元罚款。
2月16日,弥勒警方在工作中发现一男子孙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立即组织警力开展工作。经查,孙某通过手机QQ与他人聊天,对方聊天向孙某提出借用银行卡账户,承诺事后支付孙某6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孙某在明知出借银行卡账户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期间该银行卡涉及转账涉诈资金8万余元,孙某的“出借行为”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提供了资金转移通道。事后,孙某并未收到对方承诺支付的600元报酬。
红河县公安局
红河县公安局向各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发起雷厉攻势,连续抓获“帮信洗钱罪及背包客”的“帮凶”14人(其中刑事打处5人,行政处罚9人),集中统一行动初显成效。
走捷径、赚快钱,害人终害己
元阳县公安局
近日,元阳县公安局共抓获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44人,经查,该44名嫌疑人贪图蝇头小利,为了谋取短暂利益,在明知他人收取银行卡用于“跑分”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名下办理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在此过程中非法获取利益,已分别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非法出租、出借银行卡。目前,该44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走捷径、赚快钱,害人终害己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帮信 ”=“帮凶” !这样赚钱,多人被抓!,大家千万不能因贪图蝇头小利而酿成大错。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其中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供稿:弥勒市公安局、红河县公安局、元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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