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24 07:32:16 访问次数:0
春节将至,正值烟花爆竹销售旺季。按照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及燃放烟花爆竹,但禁令之下,仍有人利欲熏心知法犯法。为切实做好全县岁末年终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城口公安深入开展春节前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拳出击,加大烟花爆竹非法运输、销售、储存查处力度。
近日,城口县公安局在城开高速收费站巴山大道查获2辆厢式货车,抓获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3人,现场查获约5吨非法烟花爆竹,其中各类烟花533件、鞭炮100余件,涉案货品价值15万余元。极大的消除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安全隐患。
经前期摸排及线索核查,确定一伙开州籍人员长期往返于城口、巫山、巫溪、奉节等地非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由于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相关经营许可资质,属于非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目前,颜某3人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一、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城口:3人铤而走险非法运输5吨烟花爆竹,被公安依法查获,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未经许可私自储存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四个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和相关罚则。
采编 · 审核 | 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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