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24 21:25:55 访问次数:0
诈骗是一种违法的犯罪活动。所以,大家生活中如果遇到的话,一定要及时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以后,按照正常的程序肯定要对行为人提起诉讼。不过,即使是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也是有权利聘请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的。
诈骗罪不构成犯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被告人某某家属的指名委托,征得某某本人的同意,由本律师担任秦某合同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法参与诉讼。
接受委托后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本辩护人仔细地研究了武汉市某某区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在押被告人某某,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经综合分析后认为:武汉市某某区检察院以武江检刑诉字(2005)4..号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224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某某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为履行好辩护人的职责,切实维护被告人某某的合法权益,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第一、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某、某二人的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实施了刑法224条规定的五种行为,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不是客观归罪,就是主观归罪。 结合到本案的卷宗材料和刚才法庭调查的情况,再进行犯罪构成的分析后不难发现: 某某的行为是不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某某对周某和熊某的钱财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
刚才庭审已经查明:某某虚构平安公司提供’固定保值投资服务’的产品,与某、某二人签订合同,在取得了某、某二人的20万后,将该款用于个人炒股,并且还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某、某二人利息,继续在履行他们之间的所谓协议。同时还查明:没有一份证据能证明某某在取得了某、某二人的20万后,将其据为已有不想归还,或者不能归还,换句话说,不能否定某某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因此,本辩护人认为,既然某某主观方面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其行为就不是合同诈骗罪规定的行为,因而也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某某挪用的不是其所在单位或者单位客户的资金,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计划 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其犯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资金’。
本案,某某挪用的是公民个人的钱财,不是本单位资金。虽然,某、某二人以前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关系,但这次没有建立业务关系,因而某、某二人在本案中不是保险公司的客户。由于某某挪用的不是本单位资金,也不是保险公司客户的资金,因而也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三、某某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某某谎称某某保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固定保值投资服务’,以该公司的名义收取某、某二人钱财的行为符合高法的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第四、某某的欺诈行为是冒用保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与周、熊二人发生投资关系,协议书签定后其按约支付周、熊二人投资收益,到期后如其不能还款,与周、熊二人形成一种民事纠纷。
某、某二人不论是起诉某某所在的保险公司,还是起诉某某,法院都将依据上述事实判令某某承担返还责任,而不会判令其所在的某某保险公司承担返还责任。理由是:
1、某某所在的某某保险公司没有’固定保值投资服务’业务;
2、某、某二人手里没有某某保险公司的正式手续、发票
3、某某所签的是其虚构的某某保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协议,这个虚构的公司与某某所在的某某保险公司是互不相干、各自独立的两个公司,用民事诉讼的语言来表述,就是,这是两个民事诉讼主体。
审判长、审判员,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某、某二人的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某某挪用的不是其所在单位或者单位客户的资金,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至于某某的民事欺诈行为,应当由民法、民事诉讼法来调整,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法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某某作出公正的判决。
律 师:某某某
某某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
以上资料就是诉诈骗罪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词怎么写的详细介绍。作为诈骗罪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词当中,应该尽量的多交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并非主观故意、或者情节较轻、有悔过现象等。虽然我国法院对于诈骗有着严格的惩罚制度,但是案件的实际情况、辩护人的意见、行为人的表现等这些都是量刑时的考虑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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