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25 14:11:52 访问次数:0
案情简介:借款纠纷或者集资诈骗
林某与倪某系义母义女关系,倪某称其投资需要资金于2014年9月22日、2014年10月9日、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2月1日、2015年1月1日、2015年5月21日共计向林某借款本金人民币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8%,倪某向林某出具借条并签字认欠。借款后林某多次向倪某催讨,但倪某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
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林某针对倪某的借款行为已向平潭县公安局报案,倪某涉嫌经济犯罪,平潭县公安局已决定对倪某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该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倪某的借款行为涉嫌集资诈骗案,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管辖范畴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某的起诉。
律师说法: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本案中,倪某向林某数次借钱,共584万元,根据上文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倪某属于个人集资诈骗,且金额超过10万元,借钱时的借口是投资,也属于上文所讲的诈骗方法,因此,倪某构成集资诈骗罪。
以上是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的案例介绍,在身边人自己借钱时要注意其借钱的目的,不要被诈骗了。如您有相关集资诈骗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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