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26 11:42:43 访问次数:0
对于“毁林占地”案件适用法律.doc对于“毁林占地”案件适用法律
对于“毁林占地”案件适用法律导读: 【摘要】司法公正不仅定罪准确,而且还包括罪刑相适。刑法修正案(二)将非法占用林地纳入刑法第342条,设立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林地与农田的价值是不同的,而不同种类林地的价值又相差悬殊。对于毁林占地的案件如果仅从非法占用林地角度考虑,难以做到罪刑相适。
【关键词】森林资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长期以来,人们对森林的认识比较单一的,很少考虑森林被破坏所造成的生态损失。森林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通常包括林地、无数的植被类型以及生活在林区的各种动物等多种资源。2011年,渝东某县级检察院共受理非法占用林地案件2件3人,滥伐林木案件10件10人。现从中抽出三类较典型的案件进行分析比较。一、非法占用林地
【案例】2010年11月,被告人饶某、陈某与某镇双河村3组村民签订了流转土地协议,用于种植经济林木。2011年2月中旬,被告人饶某、陈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雇请工人用挖机、铲车等工具挖露天煤矿,占用并毁坏林地23亩。2011年6月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起诉,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饶某、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这是刑法修正后较为典型的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转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二)将原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修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于“毁林占地”案件适用法律.doc,增加了对非法占用林地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2005年12月)第1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刑法修正案(二)之前,对毁林占地的行为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理由的解释》(198“毁林占地”案件适用法律论文资料由..提供,)第10条第一款,“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125条(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第156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处刑。而且“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均有结果加重情节,即有“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档量刑。相反,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只有“数额较大”一挡量刑,即不管占用多少林地、砍伐多少林木都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修正以后司法机关对毁林占地案件一般都是按刑法第342条,以占地数量来定罪量刑,不再考虑林地上的森林资源及其价值。二、只砍树不占地
【案例】200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购买了本村村民杨某、卢自留山的树木,并约定由被告负责林木采伐手续。被告人李某在未林木砍伐手续的情况下,在所买的两处森林内共采伐马尾松837根,。2011年1月机关以滥伐林木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滥伐林木罪向法院起诉,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滥伐林木罪最初规定在1979年刑法第12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发布了《关于盗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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