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28 16:47:53 访问次数:0
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并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2万元。案件经法院审判后,判处了缓刑,并处罚金5千元,并责令退赔赃款给相关被害人(退赔数额未明确)。判决生效后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可以直接冲抵罚金,被告人要求退回取保候审保证金。公安机关回复称,保证金已折抵罚金,并将余款1.5万元退给了被告人。前述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保证金可以直接抵扣罚金。根据1999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对被取保候审人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但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取保候审人。
可以看出,直接抵扣罚金的前提是,该保证金属于被告人的个人财产。如果保证金系他人代为缴纳的,则不能直接抵扣。实务中,被告人往往也不太可能有此项抗议。
——保证金不得主动抵扣退赔款。对于判决中所提及的退赔被害人损失,该损失是否可以直接从保证金中抵扣,司法文件并未规定。实务中,法院往往不会主动作此项操作,原因在于缺乏依据。而且,保证金实际上是取保候审的担保,退赔款是否支付可以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庭执行。如果被害人不提出抗议,刑事判决中关于退赔款的执行是不太会启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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