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28 21:41:13 访问次数:0
79年刑法和97年刑法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定有什么区别
1979年的《刑法》较为粗略,查看该法,并无过失致人死亡的明确规定,其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的“致人死亡”,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是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
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则明确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997年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的哪些内容
取消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取消了投机倒把罪,增加了非法经营罪
取消了流氓罪,分为具体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制猥亵妇女、聚众淫乱罪。
增加了绑架罪等罪名79年刑法与97年刑法区别,
还有很多
79年刑法和97年刑法的关系问题
虽然是增加了近一半的罪名,更改了部分重要原则和重要法条,但总体上还是一种延续和细化的关系。不能说成是两部法律。
97年刑法废除了79年刑法的法律类推制度,这个类推制度指什么?举例说明
原刑法第79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就是人们所认为的我国原刑法中类推,就是这条规定使人们认为我国原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原刑法为什么要规定这样一种“类推”制度呢?对此,当时我国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往往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变换其方式方法,要求用一部刑法典把已经发生的和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犯罪都包罗进去是根本不可能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制裁犯罪,另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罪刑擅断,为完成这样的任务有条件的保留类推还是必要的。人们还进一步论述了我国刑法中的类推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指出类推制度是我国刑法所坚持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补充或者例外,我国刑法规定了类推制度就表明我国刑法不主张绝对的罪刑法定。
《民主与法制》杂志在1988年第二期登载过一个适用原刑法第79条规定的制度定罪的案件,讲的是上海有鲁和平、朱永胜二人,非法侵占了一个妇女遗忘在西瓜摊上的拎包,内中所装物品总价值二万余元。归案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盗窃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法院却依照原刑法第79条的规定比照该刑法第152条对鲁和平、朱永胜以侵占他人遗忘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在现行刑法体系中有侵占罪这一罪名,刑法分则第270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侵占罪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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