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28 23:20:20 访问次数:0
二、本案中薛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国法律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立案标准:1、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2、要有死亡的事实。3、行为人的行为一定要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火疗过程中造成薛某大面积烧伤并采取不规范的方法进行治疗,应当预见被害人可能发生严重后果而没有预见,致被害人并发感染性休克进而导致死亡,王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理由是薛某被延误治疗的原因系其亲属造成,并非自己故意阻拦导致。
被害人薛某死亡原因不清,自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证据不足,应改判其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在火疗过程中造成被害人大面积烧伤并未及时送医,而是自行采取不规范的方法为被害人治疗烧伤,其应当预见薛某可能发生严重后果而没有预见,致被害人薛某并发感染性休克进而导致死亡,伤损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内容为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主观责任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男子行医引发火势致病人烧伤,自己治疗致病人死亡获刑四年,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本案中王某主观明显是过失,王某是不希望看到薛某死亡的结果。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已经预见到自己非专业治疗烧伤可能会造成薛某死亡,但是他自信自己能够治疗,导致薛某延误正规治疗,病情加重而死亡。
实践中,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比较多样,比如交通事故、一般殴打、特殊体育项目教学训练等都有可能造成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发生。
四、正规医疗机构延误病人治疗并导致死亡法律规定是什么?
延误治疗,这个结论如果是明确的,则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则上,这类案件,其死亡的主因,还是因为基础疾病造成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1、《侵权责任法》:(1)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刑法》规定的上述过失致人死亡罪
五、本案启示
本案维权历时五年多,历经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所有救济司法程序。
几次法庭审理,每次司法鉴定,每道司法程序都充满了坎坷艰辛,最终在薛某家属的坚持维权以及不懈努力下,越过了沟沟坎坎,实现了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得到了部分赔偿,实现了公平正义,正义属于努力奋争者!
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到没有资质的“民间医疗机构”治疗风险极大。轻则伤财,重则失命。
维权之路无疑是对病人、家属精神及财力的极大折磨!
世上没有神丹妙药,如若老年朋友身体不适,请及时前往正规医院进行诊治,切勿前往无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无行医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或购买药品、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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