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29 00:54:39 访问次数:0
12月1日,宁晋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发布通报:11月28日,产妇孙某某在医院分娩一名男婴。11月30日9时50分,该男婴父亲为其喂水后呛咳,男婴父亲认为男婴已睡着;10时10分男婴父亲呼叫护士,医生、护士到场组织抢救,虽经全力抢救仍未能挽回新生儿生命。医院将继续保持与家属的密切沟通,积极寻求依法解决该事件的办法。
根据媒体报道,父亲为婴儿喂水呛咳却以为婴儿睡着,最后婴儿经抢救无效而死亡。事件的具体细节我们还不得而知,但导致婴儿死亡已成事实,倘若医院的医护人员尽到了照顾与抢救的责任。那给婴儿喂水的父亲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呢?又或者是意外事件?
一、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将过失致人死亡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即行为人本来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但是由于行为人的疏忽大意而致使其没有预见,或者,行为人已经预见到相应的后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产生,最后导致了他人死亡。这两种情形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什么是意外事件?
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规定,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也就是说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于其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是无法预见的,死亡结果的出现对他而言是意外的。此时,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之前有个案例是一名货车司机在雨夜行车,货车从高速路的一块帆布上驶过,轧死了睡在帆布下的一名精神病人。在当时的情形下,该货车司机不可能预见到有人在雨夜睡在高速路上。因而,该事件便属于意外事件。
三、该事件法律分析。
通过对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了解,我们可以知道男婴父亲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点是其是否对男婴的死亡有过错父亲为婴儿喂水导致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进一步讲就是他是否能够预见到喂水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男婴的死亡?要判断是否具备预见能力,第一,判断按照一般理智正常的人是否可以预见到相关结果的产生。
第二,要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智力水平、文化程度、业务能力、专业知识、生活经验等诸多因素来综合考虑其预见能力如何。
第三,还要按照当时的具体条件、客观环境对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进行分析确定。
我认为,男婴的父亲对男婴的死亡是有过错的,本案并非意外事件。
那么本案中,如果该父亲本身有照顾男婴的义务,其若缺乏照顾婴儿的经验,就应该多问问医护人员再进行喂水等照顾行为,其在喂水后导致男婴死亡的结果是跟自己的粗心大意分不开的。
因此,我认为男婴的父亲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男婴的死亡也是父亲不愿看到的,他的过错行为毕竟还是要跟其他案件有显著区别的,最终会不会对其刑事处罚,刑事处罚的轻重,现在还不得而知!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自其它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观点、立场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果来源标注有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发布,来信即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