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4-04 23:09:33 访问次数:0
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投资人有的报案,有的不报案,想走民事诉讼,这是走不通的,已立为刑事案件,就不能再走民事诉讼。但有的投资人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也是不可能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不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也写明了:根据刑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139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非法集资类案件不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被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不能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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