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4-07 00:43:48 访问次数:0
诈骗罪的诈骗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能立案。诈骗罪是针对财产的犯罪,所以,涉嫌诈骗的数额是构成此罪的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同类型的诈骗类犯罪的立案标准多数是由诈骗数额来确定的。具体如下:
1、诈骗罪的立案标准:2千以上的(包括本数)。
2、单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5五万元以上(包括本数)。
3、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1万元以上(包括本数)。
4、金融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5千元以上(包括本数)。
5、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5千元以上(包括本数)。
6、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1万元以上(包括本数)。
7、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3万元以上(包括本数)。
8、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10万元以上(包括本数)。
9、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5千元以上(包括本数)。
10、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5千元以上(包括本数)。
11、网络诈骗罪的立案标准:2千元以上(包括本数)。
也有例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多次诈骗的数额认定: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对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
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诈骗罪的既遂、未遂的处罚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诈骗金额的处理规定: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荐读】,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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