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4-07 02:14:26 访问次数:0
对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诉期间的计算问题,实践中部分家属和律师是有疑问的。
对于家属而言,判决书上的判决时间往往比被告人收到判决书的时间要早几天甚至很多天,上诉期从哪天算,会不会影响亲人上诉?最后一天正好是周末或者节假日怎么办,那十天的上诉期不就少了吗?
对于律师而言,有时候最后时间被告人才决定上诉,写上诉状已经来不及了;有的办案单位让被告人必须通过看守所提交上诉状,会导致律师没有时间写上诉状,或者写完上诉状被告人没法在期满前签字;有的和办案单位就上诉期产生争议,办案单位根据刑诉法第105条规定,认为如果被告人在押的,上诉期间最后一天为节假日的,上诉期间不能延长至节假日后的第一天。
本文兼从当事人的角度与律师的角度解释上诉期间的困惑。
【家属版】
一、上诉期是从被告人收到一审判决并签字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二、上诉期为十天;
三、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四、上诉期满前通过律师递交人民法院,被告人本人递交看守所,律师通过邮局或者快递寄往法院的,都是合法的上诉。
【律师版】
一、被告人最后时刻才决定上诉怎么办
律师有很多方法处理这一问题:
1
有备无患法
律师在收到判决书后,第一时间根据一审判决书为当事人准备一份上诉状,在判决后第一次会见时,询问其是否上诉的意愿,如其上诉,则让其在上诉状上签字,如其不愿上诉,则将写好的上诉状留交当事人,告诉他在上诉期满前,他有权利改变决定进行上诉,如果其改变决定的,可以直接签字后,通过管教上诉。
当然,如果家属与律师协商,由律师去看守所劝导被告人,被告人决定上诉的,如果已经备好上诉状,则被告人只需签字提交即可。
2
最简上诉法
当事人对于是否上诉一直犹豫不决,直到最后时刻了,通过律师作为媒介与家属商议后,当事人最终决定上诉,但律师还没有准备好上诉状,怎么办?
从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诉状只需要陈述上诉的意愿,因此,简单的一句话即可,“我不服一审判决,我上诉。”如果当地规定,被告人必须通过看守所提交上诉状的话,律师应当使用此上诉方法。
这种情况下,使用最简单的上诉状,即: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男(女),身份证号:……,现因****被羁押于***看守所。
我不服一审判决,我上诉。
上诉人:***
****年**月**日
这样的上诉状,让上诉人通过看守所递交即可。具体上诉理由,可在上诉之后再行解决。
3
代写后代交或交邮法
当事人对于是否上诉一直犹豫不决,直到最后时刻了,通过律师作为中介的与家属商议后,当事人最终决定上诉,但律师还没有准备好上诉状,怎么办?如果还有较少时间容许律师代写上诉状,可采此法: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根据该规定,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制作会见笔录,记录被告人“我本人上诉,并委托律师代写辩护词。”并由被告人签字捺指印。会见后,辩护人代书上诉状,最后在上诉状上签名“***律师代书”,然后附上会见笔录,直接递交一审法院或者交邮。
二、被告人已自书上诉状怎么办
一审法院在收到被告人的自书上诉状,并收到律师提交的上诉状之后,由于两份上诉状的上诉请求以及对事实的确认会存在不一致,且上诉人上诉的时间也会存在争议,人民法院往往会要求被告人确定哪一份上诉状为准。
对此情形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诉期间的计算及问题处理 (当事人版兼律师版),辩护人代书上诉状的,应当询问被告人是否已经自书上诉状并已经通过管教提起上诉,如果被告人自书上诉状的,在被告人已经阅读过律师代书的上诉状后,询问被告人以何份上诉状为准,并制作会见笔录。如果被告人已经将自书的上诉状提交,并认可以律师代书的上诉状为准,律师应将该份会见笔录与被告人代书的上诉状一同交给一审法院。
三、上诉期的最后一天的确认
刑诉法第105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只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被羁押期限不得延长;然而,有办案单位认为,被告人在押的,被告人可以在节假日通过看守所提交上诉状,因此,根据刑诉法第105条,当被告人在押时,上诉期最后一天为节假日的,上诉期不能延长。
这一问题困扰了部分辩护律师及办案单位,依法理,刑事诉讼法的出台,系保护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如果上诉期间最后一天系节假日,并不能随其他期间而延长,显然不利于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护,另外,前述的观点,又默认了这样的观点,看守所管教没有休息日,他们会全年无休,以方便在押的被告人上诉。
关于本条的理解,“全国人大网”()的“法律释义与问题”一栏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收录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2012年3月出版的《释义及实用指南》的内容,关于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4款,即原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4款的释义,明确道,“第四款是关于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期间届满日期的规定。这一规定是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1.一般情况下,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如期间本应当在1月1日届满,但1月1日为元旦,则应当顺延至元旦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之日。主要是节假日有关机关和公民个人都在按规定休假,期间届满也无法进行诉讼活动,有必要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的,其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规定这种情况不得顺延,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处于被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期限届满或者刑期届满的,就应当立即予以释放,否则等于延长了其被羁押的时间,不利于对其权利的保护。刑事诉讼法原来虽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直是照此办理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总结实践经验,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根据全国人大修改法律的意见,上诉期间最后一天为节假日的,上诉人上诉的期间延长到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也因此,前述认为被羁押的被告人的上诉期不能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天的观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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