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4-07 16:13:08 访问次数:0
作为一个小律师,我是这样理解的:如果刑事案件辩护的重点在法庭辩论上,那是对案件本身的不负责任,更多时候辩护工作的重点在公安侦查和检察院起诉阶段。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调查收集义务。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或阻碍,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不可能对每一个案件都完全执行上述规定。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要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案情,经过详细分析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信息线索,避免公安侦查出现疏漏。另外,在充分了解案情后,也可以知道公安侦查的罪名是否正确。如果发现无罪或者罪名不正确,要及时向公安提交法律意见书。辩护律师到检察院阅卷后,要根据公安侦查结果,结合犯罪嫌疑人了解到的情况刑事案件律师(如何理解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辩护和作用),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及时向检察人员反映需要补充侦查、无罪或者罪行轻微的内容。这些任务是成功防御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只是整个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的集中表现,庭审辩护并不是绝对的重点。当然,随着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素质越来越高,侦查技术越来越先进,冤假错案的概率会越来越小,一些常规争议不大的刑事案件辩护的空区间确实很小,但律师辩护并不是颠倒黑白,律师辩护的初衷只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如果把律师辩护理解为逃避犯罪或者非常规减少犯罪的手段,总而言之,每一个案件都要负责任,这样才对得起委托人,也对得起自己的职业,辩护工作不会留下任何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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