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4-08 08:01:13 访问次数:0
四、取保候审的条件/适用范围
《刑诉解释》第150条
被告人具有《刑诉法》第67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五、取保候审的决定和执行主体以及执行的具体规定(协助执行)
取保候审的决定主体: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
《刑诉解释》第147条
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逮捕。
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以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3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取保候审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六、对 司法机关 的要求
取保候审的相关期限问题
《刑诉规则》第253条
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逮捕措施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在立案后2年以内提出移送起诉、移送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意见;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逮捕措施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在解除或撤销强制措施后1年以内提出移送起诉、移送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意见。
《刑诉规则》第153条
检察院决定对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应当在采取或解除强制措施后5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
决定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0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
《刑诉解释》第162条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法院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ps不同主体决定取保候审的程序要求
司法机关对取保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离开市县申请)
《六机关规定》13条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
如果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检察院、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七、取保候审的方式
保证人(保证人的条件、保证人的义务、丧失保证条件的)
《刑诉解释》第151条对下列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出1至2名保证人:(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2)未成年或已满75周岁的;(3)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
《刑诉解释》第152条法院应当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保证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刑诉解释》第155条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或丧失履行保证义务能力的,法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的申请或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后3日以内,责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或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刑诉解释》第156条法院发现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刑诉解释》第157条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保证人协助被告人逃匿,或保证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保证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保证金(缴纳、没收、退还)
《刑诉解释》第153条
对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依照《刑诉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并责令被告人或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个人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8条
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诉法》第56条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刑诉解释》第154条
法院向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后,将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一并送交公安机关。
《刑诉解释》第158条法院发现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诉法》第71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法院收到公安机关已经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应当区别情形,在5日以内责令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法院决定对被依法没收保证金的被告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连续计算。
《刑诉解释》第159条对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且需要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执行财产刑的,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移交全部保证金,由法院作出处理,剩余部分退还被告人。
八、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要求
被取保候审的义务
法定义务、酌定义务
九、取保候审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变更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情形《刑诉规则》第101条检察院应当/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逃跑的。
批准或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需变更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刑诉法》第71条第4款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可变更逮捕的《刑诉解释》 第166条
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逮捕。
取保候审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结需要的应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建议
第313条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
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六机关规定》40条
《刑诉法》第147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法院决定变更为逮捕的情形《刑诉法》第164条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的,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2)企图自杀或逃跑的;
(3)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
(4)打击报复、恐吓滋扰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等的;
(5)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6)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7)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8)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刑事强制措施之取保候审的规定,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9)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提请逮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9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院对违反规定严重影响诉讼进行的可以逮捕《刑诉规则》第137条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依照本规则第101条、第111条的规定办理。
对于被取保候审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刑诉规则》第146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受理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依照《刑诉规则》相关规定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应当变更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应当变更为逮捕状态的,应当依法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可以变更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可以变更为逮捕状态的,应当依法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期满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刑诉规则》第150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认为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的,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决定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认为法定期限未满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刑诉规则》第151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有证据和其他材料的,应当附上相关材料。
期满要求变更强制措施不变更的《刑诉法》第117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变更的;(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刑诉规则》第154条
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刑诉规则》第155条
检察院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取保候审成功的案例
甲与邻居乙发生冲突致乙轻伤,甲被刑事拘留期间,甲的父亲代为与乙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决定对甲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被撤销的案例
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
由于被采取取保候审人常某两次企图自杀应当变更为逮捕的强制措施,县公安机关依法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ps待补充
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的情形
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的情形
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的情形
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情形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自其它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观点、立场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果来源标注有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发布,来信即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