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4-08 10:38:51 访问次数:0
没证据死不承认有用吗(刑事案件只要你不认罪拖死你)
“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死不承认在嫖娼案件事后追查中能够躲避公安追究吗?
答案是:不能,2023年北京市发生的这起判例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事后追查在涉黄案件中发生已经算是比较普遍,但在证据已经充足扎实的情况下,在询问笔录中对违法事实进行否认,同样具有被处罚的风险,民警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为93条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其实,从部门法体制的角度来理解,也能洞悉一二。
治安案件与刑事犯罪相对比,责任与处罚都要轻出许多。在案件出现错误结果时,治安处罚的过失相比刑事处罚可以更轻松的得到弥补。
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一家就可以拍板决定,而刑事犯罪则需要公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一同完成刑事诉讼流程,在证据层面上受到了更严格的要求。
这使得在证据要求上、执行规则要求上,治安处罚都要更低一些,这也使得行政处罚下达可以在效率上得到更好的兼顾。
证据的要求本就没有那么高,何况证据已经证明了案件的事实,就算矢口否认,民警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
实际上,该类案件维护合法权益的重点并非死不承认,而是其他细节。
这个案例是“死不承认”的典型案例,下面笔者对该案进行一定的简析:
黑某某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等二审行政案
黑某某向一审法院诉称,黑某某预约2023年7月29日到御尊足疗店接受按摩服务 。 下午二时许,黑某某进入按摩室,要求6号服务员按摩后背 。 大约半小时后,黑某某有事要离开,女服务员说让黑某某给她冲700元作为这个月的业绩 。 于是,黑某某到吧台男服务员处扫描二维码充值700元,后离开 。 下午三时许,丰台公安分局将黑某某带上警车,告知其涉嫌嫖娼,并口头传唤黑某某到派出所 。 黑某某否认这一事实,丰台公安分局不采信,还对黑某某威胁、殴打,车内监控、民警执法记录仪可以证明这一事实 。 后丰台公安分局以黑某某嫖娼为由对其行政拘留五日 。 黑某某认为,其没有嫖娼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也没有交纳嫖资 。 黑某某与熊某是认识四五年的朋友关系,根本不存在卖淫嫖娼行为 。 丰台公安分局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 鉴于被诉处罚决定已经执行完毕,故请求法院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违法,同时请求撤销第241号复议决定。
丰台公安分局向一审法院辩称,2023年7月29日,黑某某在本市丰台区丰体南路1号院11幢御尊足疗店内,以金钱为媒介与熊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 黑某某虽然不承认嫖娼的违法行为,但有卖淫女熊某的供述及足疗店服务员许某某等人的证言在案佐证 。 丰台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黑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 黑某某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黑某某的诉讼请求 。
市公安局向一审法院辩称,2023年8月24日,黑某某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丰台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 。 市公安局当日受理,并向丰台公安分局机要送达相关材料,要求丰台公安分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依据材料 。 经审查,市公安局认为丰台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 据此,市公安局于2023年10月22日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黑某某 。 市公安局认为,第241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法院驳回黑某某的诉讼请求 。
2023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 根据上述规定,丰台公安分局是发现涉案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其具有对该案作出处罚决定的管辖权限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公安部[2001]4号批复明确,“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某某、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
本案中,根据丰台公安分局提供的证据证实,黑某某已就交易事项与案外人熊某商议好交易价格,并已着手实施并完成全部交易活动 。 此种行为应属于前述批复中解释的卖淫嫖娼行为范畴 。 因此,丰台公安分局认定黑某某涉嫌嫖娼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黑某某否认实施嫖娼行为并称丰台公安分局对其威胁、殴打等理由,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
丰台公安分局认为黑某某违法情节较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黑某某处以五日行政拘留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 丰台公安分局受理黑某某涉嫌嫖娼一案后,依法履行了传唤、询问、扣押、收缴、告知、送达等程序,并于2023年7月30日对黑某某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
市公安局对黑某某的复议申请,履行了受理、审查、送达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 现黑某某要求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违法并撤销第241号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均应予以驳回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 。 请求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
2023年7月29日14时许,黑某某前往本市丰台区丰体南路1号院11幢御尊足疗店内,后其与该足疗店服务员熊某议定服务项目是498元的SPA(包括背部按摩、精油开背、手某某) 。 服务员熊某在为黑某某提供手某某服务期间,又让黑某某加价202元 。 后黑某某在吧台通过手机微信扫码支付了700元 。 后黑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将黑某某及案外人熊某、佟某及店员许某某、米某等人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进行调查询问 。 黑某某否认实施嫖娼行为;熊某供述了以金钱为媒介为黑某某提供手某某服务的事实;许某某证实黑某某支付700元消费项目的事实;米某、佟某等人证实该店存在从事有偿色情服务的行为 。 2023年7月30日,丰台公安分局对御尊足疗店内的收款码和服务指南本进行扣押,并经批准予以收缴 。 同日,丰台公安分局向黑某某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黑某某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 后丰台公安分局对黑某某及熊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5日及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900元的处罚决定,并向其二人进行了送达 。 该决定已经执行 。 黑某某不服,于2023年8月24日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 市公安局当日受理,并向丰台公安分局机要送达相关材料,要求丰台公安分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依据材料 。 2023年9月4日,丰台公安分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经审查 。 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丰台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于2023年10月22日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黑某某 。 黑某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
本院认为,当事人各方对于丰台公安分局对辖区内的治安案件有依法调查处理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市公安局对黑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具有审查处理的职权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亦予以认可,故不予赘述 。 一审法院对本案争议焦点的归纳及认定结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鉴于一审法院对其认定已予充分论述,本院亦不再赘述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 黑某某嫖娼的违法事实,有卖淫人员、御尊足疗店员工的证言,黑某某支付嫖资的转账记录等书证证明,丰台公安分局经调查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黑某某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 。 市公安局收到黑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调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第241号复议决定,亦无不当 。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黑某某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 。 黑某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以上案例很清楚的说明,所谓的死不承认,在公安机关的认定之下,毫无用处。
证据扎实了,就可以不需要口供了。
这类案件的关键点 并不是死不承认,而是其他重要细节,才能进行合理应对。
需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私下与我沟通,学
习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