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4-08 21:55:20 访问次数:0
导语
我们都知道大部分刑事案件最开始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认为要负刑事责任的会把案子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是所有案子都会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吗?哪些情形检察院可以不起诉?跟着本文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而公诉案件则是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公诉案件基本要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来进行司法活动。
对于公诉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会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会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但如果侦查完毕后,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认为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会把全部卷宗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意见一同移送检察院。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整个案件就此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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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原则:全面审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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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的程序
(1)应当问,应当听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2)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4)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会怎样,哪些情形下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
(5)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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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做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会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要将全部案件材料、证据一同移送到法院。反之,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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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特别是公安机关和受害人不服的应该怎么办?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请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结语
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也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常铮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教育及工作经历: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权益保障委员会副秘书长;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拓展与创新委员会副秘书长;第二届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理事。
北京市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首届“北京市十佳青年律师”;2012-2014年度北京市优秀律师;2009年度朝阳区公益法律服务先进个人;2010年被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评为“社会公益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律师团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系硕士生导师。
擅长领域:
2006年开始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代理、控告及大型企业的刑事法律风控工作。专注刑事法律业务10余年,成功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职务犯罪、涉黑犯罪、经济犯罪为专长,并为山东、上海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和涉外金融、证券公司提供了及时、稳妥、周密的刑事法律风控服务,以勤勉的敬业精神、精湛的专业服务和良好的综合效果获得了各方信任与好评。
部分经典案例:
四川刘汉、刘维涉黑案;
天津港务局局长受贿案;
江西打黑第一案;
最高法院法官受贿案;
中石油系列行受贿案;
万亩大造林系列案;
空姐代购走私案;
e租宝非法集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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