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4-08 23:28:56 访问次数:0
每个人都会犯错,执法人员也不例外。很多案件也会出错,审判也会出错。那么对于刑事拘留错误应该如何处理和申诉呢?然后,我们将详细介绍这些知识,以及如何对刑事拘留错误进行申诉。我希望你能理解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的条件和归责原则。
刑事拘留错误怎么申诉?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遇到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企图逃跑、自杀或者毁灭证据,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如果你认为刑事拘留是错误的,可以先要求公安机关确认刑事拘留违法,然后再申请国家赔偿。但如果公安机关拒绝确认,就不能直接申请赔偿,只能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等部门申诉解决。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申请人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要求确认,被请求机关拒绝确认的,申请人有权提出申诉。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支付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依照前款规定作出赔偿决定。"
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的引起条件和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起因的暂行规定(试行)》规定,刑事拘留错误赔偿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严重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被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即获得侵犯人身自由赔偿的权利。
国家法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也规定,因错误刑事拘留造成被害人名誉、荣誉权损害的,侵权机关应当在侵害范围内,为被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造成错误的刑事拘留赔偿只有两种情况:
首先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进行刑事拘留而导致的赔偿。当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虽有犯罪事实,但非该公民所为时,公安机关对这类人的刑事拘留,没有造成社会危害,触犯刑法规定,不应予以处罚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是典型的错误的刑事拘留赔偿。第二种情况是对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刑事拘留造成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取得相当可靠、确实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可能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因此所作出的刑事拘留应当予以赔偿。
刑事拘留不当赔偿(包括逮捕不当赔偿)的归责原则一直是国家赔偿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就应当合法羁押,不应当赔偿。即使后来因为证据不足或者其他原因被释放,也不应该影响当时拘留的合法性,当然也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错误的刑事拘留是无罪拘留赔偿。只要不能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拘留后就应该赔偿。这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时,可能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犯罪的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掌握了一些证据,但证据不足,或者仅凭证据不能毫不含糊地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公安机关对没有犯罪或者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犯罪的人予以拘留、剥夺,从而使公民遭受不应遭受的侵害,应当予以赔偿。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的归责原则意见一致,认为应当适用无罪拘留的归责原则,或者称之为结果归责原则和无罪归责原则。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宣告无罪,未被依法定罪,有关司法机关就应当对其被刑事拘留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将这类赔偿案件认定为“错误的刑事拘留赔偿”,而没有使用“非法的刑事拘留赔偿”,是为了避免对刑事拘留赔偿的归属产生误解。使用“错误”一词是为了突出刑事拘留的错误结果,明确这类国家赔偿案件是以错误的结果为依据的。犯罪嫌疑人未被主管机关最终定罪,原刑事拘留措施有错误的,相关刑事拘留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律紧急情况时,临时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羁押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第二,有一种法定的紧急情况。至于什么是紧急情况没有证据被拘留的可以要求赔偿吗(刑事拘留错误怎么申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公安机关拘留和人民检察院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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