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4-09 00:21:44 访问次数:0
2008年8月,李某驾车将原告王某撞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五级伤残。鉴定费用为800元,由,原告王某先行支付给鉴定机构。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案件的鉴定费用应该由谁承担,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王某诉讼请求中的一项要求被告负担鉴定费用800元。本案在处理时就鉴定费的负担问题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因此根、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在判决时确定原、被告应负担该费用的比例。第二?见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第12条的规定,鉴定费用不属于诉讼费用的范围,而该费用的负担原则是“谁主张、谁负担”。因此鉴定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应不予支持。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律师解答: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是“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关于鉴定费的交纳规定在该章的第12条,属于诉讼参与人辅助诉讼的费用,显然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这里的“谁主张、谁负担”只是说,一方当事人为维持自‘的利益,在诉讼过程中引入第三方主体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并期望据此使法官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心证。此时法院判决还未作出,对于请求鉴定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还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时当然应先由申请方交纳鉴定费用。但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当然也应根据第29条的规定确定最终由谁来负担。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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