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4-09 01:00:50 访问次数:0
由谁进行刑事和解
1、被害方:
死亡的:近亲属和解;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
2、被告方: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和解;
在押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怎么进行刑事和解
和解的方式
1、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
检察院对于达成和解条件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2、对符合刑诉法第277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根据案件情况,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就哪些事情进行和解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进行协商。
和解协议书你要知道什么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检察院主持下制作。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不加盖检察院印章。
1、对公安机关、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法院会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书。如果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认定为无效。
和解协议书被认定为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法院会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2、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法院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法院会通知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哪些刑事案件可以私了?自诉案件立案条件是什么?,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法院印章。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对应的保密措施。
刑事和解怎么履行
1、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最迟在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2、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够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
在审判阶段,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在应当在协议签署后立即履行。
刑事和解后可以反悔吗?
1、当事人在不起诉案件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检察院会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2、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条件是什么?
一、自诉案件立案条件是什么
依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有关法律规定,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是:
1、自诉人符合自诉的主体条件。《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被害人对于自诉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害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3、案件属于法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4、被害人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5、受诉人民法院在地域上有管辖权。
二、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4种: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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