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4-09 10:17:59 访问次数:0
近日,榕江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轻微刑事案件中,首次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22年7月17日,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发现其妻与被害人吴某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其妻删除吴某乙的微信后,吴某乙又反复请求添加,吴某甲遂用其妻的手机以其妻的名义将吴某乙约到其租住处榕江县检察院首次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轻伤害案件,将吴某乙殴打致轻伤二级。承办检察官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根据该案系因被害人的明显过错而引发,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在案发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且家属愿意帮助赔偿,但因被害人要求赔偿金额过高导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实际情况,认为符合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适用条件,在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后,犯罪嫌疑人一方同意适用该制度。
承办检察官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该类案件民事赔偿标准计算确定该案的赔偿保证金数额为元,在犯罪嫌疑人家属将元的赔偿保证金存入赔偿保证金专户后,依法以无社会危险性对犯罪嫌疑人吴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这是该县出台《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办法》以来,榕江县检察院首次适用该制度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
据悉,《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办法》是榕江县检察院为提升轻罪案件办理质效,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研究出台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办法》对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标准、各自职责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该办法的出台,将有效促进该院全面规范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降低诉前羁押率。同时有效解决轻微刑事案件中因双方达不成和解犯罪嫌疑人因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实刑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不愿意赔偿而致被害人得不到赔偿,矛盾得不到化解甚至激化的问题,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助推溯源治理走深走实。
签 发 | 高 越
审 核 | 丁荣甫
文字|石 磊
编 辑 | 杨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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