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4-10 01:30:24 访问次数:0
成功案例||GOIP电信诈骗案,在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法院为什么减半轻判
【案件基本信息】
承办律师:张春、曾杰
涉嫌罪名:C某涉嫌诈骗罪,利用GOIP设备插入电话卡,从而拨打电话,实施诈骗,该案由省公安厅督办
检察院量刑建议:4.5-5年(认罪认罚的前提)
一审法院判决:2.6年(没有签署检察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详细辩护过程如下】
2021年5月31日我们接到C某的妻子咨询,那一幕我记得非常清晰,C某的妻子是家庭主妇,家里面有三个孩子,最小的还在哺乳期,每次打电话都是在哭,而我还要做一次又一次的心理疏导。
根据C某的妻子陈述,C某招募他人帮上家看管GOIP设备,GOIP设备需要通电,插手机卡才能使用,每个卡槽每天上家给1500的报酬,C某所获取的报酬是通过火币支付并提现的,有一次酒店接通电源,再次插入手机卡时,被公安当场抓捕,可谓是人赃并获。
由于GOIP设备类的案件是近年来才出的新型犯罪,类似于多卡宝、猫池等等。有的是拨打电话、有的是篡改手机号、有的是接受验证码,但不论是那种方式,都是人机分离。
而很多办案单位是没有办理过此类案件的,因此就需要具备一定专业能力的律师介入,“协助”办案单位,将案件事实推向一个有利于的进程。
说回C某的这个案件。C某在案发之后,一直很坚信的认为自己所涉嫌的罪名(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不重,想着几个月就出来了,公安的也告诉他没有必要请律师,因此就没有聘请律师介入,而是走了旁门左道,在花了很多冤枉钱之后,案件的走向越来越不明朗。
后来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院在看过材料后,认为C某应当以诈骗罪起诉,此时C某的家属还是没有第一时间想到律师,而是找了很多十八线的关系去找承办检察官,接下来的结果,想必大家都知道,人家肯定是秉公办事,不吃这一套,案件顺利的以诈骗罪起诉,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如果认罪认罚,那么刑期是4.5-5年。
到了法院阶段,法官准备要安排开庭了,C某从看守所写信带话出来,需要聘请律师,这就有了我们代理C某案件的开始。
我们在接受委托后,案件还有一周就开庭,我们迅速向法院递交了委托手续,为了保障C某得到更好的辩护,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并会见C某。
递交完会见材料,我们在看守所见到了C某,C某认为自己没有诈骗别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太重了,无法接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千至一万,属于数额较大,量刑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三万至十万,属于数额巨大,三年至四年的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五十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十年至十二年的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决无期徒刑的除外。同时在基准刑上可以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再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那么,如果C某构成诈骗罪,5年左右的刑期是很难逃的。
尔后,我们在法院拿到了起诉书,阅上了全案的卷宗,经过初步分析,我们认为,要想把诈骗罪打掉,就需要查明C某是否明知上家雇佣其看管设备是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如果不明知上家是实施电信诈骗而提供帮助的,那么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刑期就可以降到3年以下。而想要获得比较有利的判决结果,就需要从检察院的起诉书出发,再结合案件现有的材料进行辩护。
阅完整个卷宗后,我们又再次会见了C某,在会见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C某有一份与上家的聊天记录储存在云端,该份证据可以证实其是不明知上家利用自己看管的设备实施诈骗的,证据可以通过其家属可以获取。
接下来,我们将会见C某的情况告诉家属,家属登录C某的云端账号,获取到与上家聊天记录的截图,并向法院提交了该份证据。
(团队律师在研讨案件中)
另外,我们团队对C某的案件,也做了一次深入的案件分析,最终我们形成了以下的辩护意见(简要摘录):
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C某、雷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仍然搭建通话设备...”与事实不符。本案中,没有任何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知道“活阎罗”等人从事的是电信诈骗,反而在案的证据可以证实GOIP设备是用来从事概括性违法犯罪的工具,被告人C某并不具体的知道“活阎罗”等人是用该设备从事诈骗的。
在2021年3月16日(证据2卷p9)被告人C某的第四次讯问笔录中,C某所做的笔录如下:“大料就是电信诈骗的,雇佣我们的佣金会很高,小料就是网络赌博,或者一些其他的违法犯罪,小料的佣金会相对低一些。问:你是否清楚你的上家是从事电信诈骗犯罪的?答:活阎罗跟我说过上家不是搞电信诈骗的,但是上家具体是做电信诈骗还是做其他的我也不知道”。该份笔录很明确的证实C某不知情。另,辩护人在庭前向公诉人与法庭提交了一份新证据,该份证据由家属提供,形成于案发过程中,结合C某的笔录可以证实,C某一直认为其从事的是“平台借款料、学生贷款料”。名称为“老板”的人是“活阎罗”的同伙,昵称“稳”是被告人C某,在2021年1月26日双方的聊天记录如下:“稳:我们这个是什么料,我现在还不明白,第一批卡都出问题了;老板:学生贷款料,第一批卡上来就403,问下技术是什么原因;稳:他不是解决了,催贷的料吗;老板:平台借款料。”在今天的庭审发问中,被告人C某回答“大料”是电信诈骗,佣金在2000元以上,“小料”是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佣金是1500元,而活阎罗给被告人C某的佣金是1500元,可佐证被告人C某不知道自己帮助的是从事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
本案中,没有证据可以证实C某等人明知他人从事诈骗犯罪的而提供帮助,反而在案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C某是概括性知道对方利用其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本案只是以C某能说的出几句所谓的“行话”就推定被告人C某“明知”,这种推定缺乏案件客观事实与证据的支撑,属于主观臆测的危害结果,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
2.起诉书认定的:“先后诈骗了Z某...等7名被告人钱款共计人民币元。”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
首先,涉案金额只有被害人单方面的言词证据,没有转款凭证、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害人的笔录属于孤证成功案例||GOIP电信诈骗案,在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不能证实在案的被害人被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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