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4-14 04:54:06 访问次数:0
这里所说的“绑架”作用,是指刑事程序对司法人员有“逼迫”作用,强迫司法人员按照既定轨道前行,逼迫司法人员做出与其“良知”、“正义感”相抵触的裁判。
比如,检察机关已经逮捕嫌疑人,然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起诉之前的程序就对法官形成“逼迫”效应。
这里“逼迫”效应是,逮捕逼迫法官做出有罪并且是实刑的判决,如果不做出这样的判决,比如做出无罪的判决,就证明起诉之前的所有的决定都是错误的,尤其是逮捕决定是错误的,检察机关就要赔偿,而国家赔偿是各级司法机关不能接受的,考核不用说了,要承担非常严厉的不利后果,其次,还要追责,检察官承担追责的后果是情感上无法接受的。
因此,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坚决反对法院做出无罪判决,他们承担不起无罪判决的后果。
关于这一点,法官心里很清楚。
法官心里还清楚,如果坚持做出无罪判决,就“得罪”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了。
现在还好一些,检察机关失去了渎职侦查权和反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权,之前拥有这两项权力的时候,检察官在法庭上就好像将刀架在法官的脖子上:按照我说的判,不这样判,我就弄你。
因此,在过去的时候,法官断不敢判决无罪的。
此时,法官就好像置身“洪流”中身不由己。
有这样经历,小时候,和小伙伴夏天到水渠洗澡,水流较急,站在水中刑事程序对司法人员有“绑架”效力!上车容易,下车难!,感觉身不由己。此时,一定有随波逐流的冲动,因为,如果不随波逐流,几乎无法逆流而上。
这种随波逐流的冲动,还像“路径依赖”。
“路径依赖”是个经济学词汇,关于“路径依赖”,有个经济学故事说,英国工业革命的时候,英国铁路铁轨的宽度是,两匹马屁股的宽度决定的,关于这个故事有兴趣的可以百度,在此不再赘述。
法官受到的压力也是如此。
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就好像一列火车沿着既定的轨道呼啸而来,对于这列火车来说,最大的可能性就是继续沿着轨道走下去,任何矫正方向、或者转换到其他的轨道上去的努力,都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
此时,法官要“备受煎熬”!
他会权衡我到底是这样干,还是那样干?这样干的后果是什么?那样干的后果是什么?我能否承担起这样的后果,考核、追责等等达摩克利之剑就悬在头上,随时都要掉下来。
估计法官会经常睡不好觉,或者晚上做噩梦。法官倍感孤独,可能向领导汇报,或者想审判委员会汇报,让审判委员会做出决定,以减轻自己内心的煎熬。
法官可能要召开合议庭会议,如何判决通过表决决定。
这些都是寻求让别人承担责任,减轻自己责任的方式。
但是,法官会感到这些都没有很大的用处,领导也不想承担责任,甚至审判委员会也不想承担责任,然后以“审理者裁判,裁判者审理”的理由,将球踢回法官。
合议庭的其他人都是“摆设”,虽然法律上规定,和合议庭的其他人和法官有同样的权力,但是实践中,很多人就是“摆设”,做决定并最终承担责任的还是主审法官。
法官感到“势单力薄”,如果将司法程序称为“盖房子”,检察机关的起诉,就好像“楼盘封顶”,法官判无罪,就好像“推倒重来”,高楼大厦的“压迫感”让法官感到自己的“无能为力”。
“从了吧”。法官心里想。
按照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判决,或者做一些小的调整,这是风险最小,各方接受的办法,也是最稳妥的办法。
法官最终妥协。
如果一个刑事程序,走向终结,被告人判决死刑,并被执行,则这样一个完整的司法程序,更是“绑架”了这个程序上的所有参与者。
此时,公安机关因为破获重大暴力性案件,很多人立功受奖,并且提拔。
检察官也可能因为这个案件评为“全国优秀公诉人”。
法院的法官也可能荣立一等功。
现在真凶出现,说这个案件判错了。
你说这个程序上的所有参与者会什么反应?
他们会主动纠正错案么?
虽然他们的良心备受煎熬,但是他们能够承担得起就承认错案的后果么?
他们很可能的选择“煮熟的鸭子——嘴硬”,坚持说自己的没有错误,拒绝纠错。
因为这对他们来说,最好的选择。
知道为什么刑事错案纠错难么?
另外,还有来自当事人的压力、当事人上访的压力。
现在法官面对的局面是:如果判决原告胜,被告上访,反之亦然。
如果将判决推翻,胜诉的一方估计无法接受这种结果,选择上访。
近期看了一个案件,某个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缠斗多年,最终原告胜诉。
现在看来原告提起的应该是虚假诉讼。
现在的难度是,如果原告构成虚假诉讼,就要推翻此案所有的一审二审判决。
除非原告自己承认虚假诉讼,在现在这个“法定证据制度”横行的时代,什么样的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原告虚假诉讼?
此时,民事诉讼程序就“绑架”法院,也“绑架”了公安机关,这些判决就好像一座大山一样,压在了现在审判监督庭的法官身上,也压在了公安机关的身上。
如果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启动侦查虚假诉讼的刑事程序,就要将这些判决连根拔起。
但是,这些会让审判监督庭的法官迟疑,也让公安民警迟疑:如果不能取得有利的证据,并且对嫌疑人构成虚假诉讼形成共识,“偷鸡不成蚀把米”,我能否承担得起办理不利的后果?
这种担心让法官和警察“望而却步”。
报案人在报案的时候,总是企图将警察拖上刑事程序的“战车”,请企图这个“战车”“裹挟”着办案民警向着对他有利的方向行驶。
而办案民警一旦受案并立案,就被刑事程序和当事人“绑架”。
根据规定,受案后,三日内就要呈报立案,如果不能立案,就要延长办案期限至三十日和六十日。
如果符合立案的条件,就呈报立案,否则,就要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立案以后就要继续侦查,侦查达不到报案人的结果,他还不高兴。
如果不予立案,他就更不高兴了,还有可能复议复核。
弄不好,还要上访。
因此,接受报案的民警要“睁开自己的慧眼”,严防将民间纠纷弄成刑事诉讼,否则,将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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