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4-20 04:13:02 访问次数:0
1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没有担保合同,承诺书上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吗
没有担保合同,承诺书上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吗承诺书上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有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共同借款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责任上有何不同担保人与共同借款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负连带责任,即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这种贷款类型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为在住房按揭贷款中,夫妻或者房屋的共同买受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有关个贷制度明确规定: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购买房屋的共有权人,也可以是符合贷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在实际工作中,房屋的共有权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共有权人与共同借款人的趋同性,较好理解和把握。但对其他自然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他自然人与共同借款人的不相一致性,往往涉及动机、背景等诸多因素,以及社会和法律关系复杂,信息的不对称性,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因此要加强防范该类共同借款人所产生的风险。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如何行使追偿权郑州市孙女士来电咨询: 我朋友向银行借款,我为其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请问,我该如何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2您好!请问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都是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3连带保证责任人怎么承担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生活中防火防盗防诈骗,虽然每个人都了解一点诈骗,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诈骗手段也是在改变,因此很多人防不胜防,最终自己的财产不翼而飞。对于诈骗的法律知识很多人不是特别了解,只是知道啊诈骗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那诈骗罪触犯刑事诉讼法那条?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一、经济诈骗罪 经济诈骗罪行为一般都涉及经济内容,所以法律上没有“经济诈骗罪”的说法,我国现行法律上所讲的经济诈骗主要分一般诈骗、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经济诈骗罪是包括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其中跟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诈骗犯罪,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经济诈骗罪中合同诈骗是具体罪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刑法中包含在扰乱市场秩序罪(刑法第八节)这一类罪名中,是指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利用合同诈骗对方钱财的某些行为;经济诈骗罪中金融诈骗是一类罪名(刑法第五节),主要涉及金融领域,包括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
4连带保证责任条款,过诉讼期多久担保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法律条款
过诉讼期多久担保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法律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依约定的期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你的理解是正确的。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它不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它是一种除斥期间。如果在保证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那么该权利就自动消灭了。因此保证人也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也就是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形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朋友之间借款没有合同只有借条我就在借条上签字了,请问那是属那没有约定的话默认为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时效中断,为什么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担保法司法解释》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很显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在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中,是将主债务诉讼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分别加以
5连带保证必须提起诉讼吗,连带保证,如果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时间超过了保证期间,连带保证人还承担保证责任吗?
连带保证,如果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时间超过了保证期间,连带保证人还承担保证责任吗?连带保证,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不是提起诉讼。所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除非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借款合同中连带保证责任起诉保证人后,可否再起诉借款人?连带保证中 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 可以找债务人承担责任 也可以找保证人主张责任,所以在起诉保证人后可以再次起诉债务人(借款人)。但在保证期间内进行 保证期一过,保证人免责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怎么样的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如果当事人要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需要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那么,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怎么样的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根据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是否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的期限,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也同样适用《民法通则
6作为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约定的保证期限等于
7未约定担保方式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2010年5月20日,被告姜先生(安徽省全椒县某镇农民)到安徽省滁州市扬子农机公司全椒分公司购买农机(型号),该农机单价为元,扣除国家政策性补贴元及让利2000元后,实际应付元,被告姜先生支付了元,下欠元,经被告吴先生(安徽省全椒县某镇退休教师)担保从原告王女士(安徽省滁州市某企业职工)处借款,被告姜先生、吴先生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在原告提供的格式借条上签名并按手印,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女士现金壹拾万零伍仟元,月息5.5‰,定于2010年9月30日前还款肆万元连带保证责任人怎么承担债务,余款及利息元在2010年12月30日前付清。若逾期不还,自借款之日起按1.2%月息支付利息。借款人姜先生,担保人吴先生,借款日期2010年5月20日”。后因被告姜先生下落不明,2012年6月1日,被告吴先生作为担保人在原告提供的一份对账函上再次签名并按手印,对账函内容为:“姜先生借王女士现金壹拾万零伍仟元整,截止2012年5月30日未归还任何借款。担保人吴先生”。因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息未果,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本金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1.2%月利率计息至2012年6月1日,之后的利息原告自愿放弃。分歧原告王女士诉被
8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要多长,连带担保人的责任期限是多长?
连带担保人的责任期限是多长?参考: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一般分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如果你的借条上面只是签了字,没有明确约定你承担的担保责任和担保期限的,应该就是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如果借条上约定还款日为2009年得5月24日,那么保证期间就是5月24日以后的半年,也就是到2009年11月24日,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了。按照法律规定,你已经没有担保责任了。民法中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期限是多久?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保证人与债权人无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一样。银行贷款保证人责任期限根据你的描述,你的朋友在05年办理的很可能是贷款展期业务,也就是将04年的贷款到期日延长一年,那么,很遗憾,你的确还在承担着这笔债务的担保责任。 展期业务是不需要签订新的保证合同的,因为原保证合同继续有效。
9保证方式约定不明 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5年3月3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担保人崔*被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刘*借款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2014年1月,债务人连华向刘*借款6万元,刘*一开始不愿意借款给连华,连华便找来信用较好的朋友崔*为其提供担保,崔*作为保证人在连华出具给刘*的6万元借条上签名担保,刘*便将6万元借给了连华。但连华借款后,仅按约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连华后因做生意失败外出务工,至今不知去向,直至还款期限届满,余款分文未付。刘*便向保证人崔*追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崔*则认为他只是在债务人无能力偿还债务时才负有清偿责任,亦拒绝了刘*的付款请求,为此刘*将崔*诉至法院。确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崔*自愿为原告刘*与他人之间的债务担保,并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保证的形式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在本案中,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就有权向债务人或者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
10未约定担保方式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方式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四种方式,一般保证人都会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其中一种作为保证方式,那么如果未约定担保方式,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吗?律师365小编整理了具体案例解析,请阅读了解。【案情】2010年5月20日,被告姜先生(安徽省全椒县某镇农民)到安徽省滁州市扬子农机公司全椒分公司购买农机(型号),该农机单价为元,扣除国家政策性补贴元及让利2000元后,实际应付元,被告姜先生支付了元,下欠元,经被告吴先生(安徽省全椒县某镇退休教师)担保从原告王女士(安徽省滁州市某企业职工)处借款,被告姜先生、吴先生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在原告提供的格式借条上签名并按手印,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女士现金壹拾万零伍仟元,月息5.5‰,定于2010年9月30日前还款肆万元,余款及利息元在2010年12月30日前付清。若逾期不还,自借款之日起按1.2%月息支付利息。借款人姜先生,担保人吴先生,借款日期2010年5月20日”。后因被告姜先生下落不明,201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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