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18 17:08:57 访问次数:0
有人说,男欢女爱之事,只要是你情我愿,谁也管不住。可真的是这样吗?现实中,如果一成年男子在明知“女友”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是否只要女方表示自己是自愿的,男子就不构成犯罪了呢?今天咱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这部分法律知识。
【案件详情】
男子张三今年25岁,从事个体经营。张三通过手机微信结识了小芳。在双方聊天的过程中,张三得知小芳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但仍然利用其年幼不懂事,热情邀请她来自己家里玩耍。小芳觉得与张三聊得投缘,欣然同意。
张三将如约前来的小芳带至家中并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三天后的晚上22时许,张三再次在微信上约小芳见面,随后在自己的轿车内再次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随后三个月内,张三和小芳多次约会,并发生性关系,直到某日小芳母亲意外得知此事,才将张三告上法庭。
【法院审判】
在庭审中,张三一口咬定,自己与小芳是恋爱关系,二人之间发生的多次性行为,都是“你情我愿”的,自己并没有强迫小芳。小芳在庭上也认可了这种说法。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不论被害人是否自愿,跟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被告人张三明知被害人小芳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还与其发生性关系,依法应当以强奸罪论处,并应予以从重处罚。考虑到张三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张三不服,声称被害人小芳的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都呈现早熟的特征,其误认为被害人已满14周岁,在发生性关系时也未强迫被害人,且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对其适用缓刑。
二审审理中,中院经审查二人手机聊天记录及被告人张三在公安机关的稳定供述,证明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小芳在微信聊天时,得知被害人尚在当地某中学上初一,况且被告人张三在微信聊天中还称与被害人谈恋爱都要犯法了。
因此,被告人张安应当知道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先后两次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恶劣,依法不宜适用缓刑,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普通强奸刑事案件请律师:明知女友未满14岁与其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即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另一种是奸淫幼女,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
对于普通强奸罪的认定,主要考量的因素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愿,如果妇女是完全同意或出于自愿的,那么就不应该认定为强奸。但上述情况仅仅针对成年女性,如果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那么不论其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这是因为,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于心智未健全,不能正确全面地做出判断,不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更需要社会的特别关爱,而不是对她们下毒手毁了她们的一生。
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以“不知道被害人未满14周岁”为借口,逃避责任,但是2013年10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了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认定被告人符合“明知”条件的若干具体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例如: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要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对方是幼女……这些规定实际上已经贯彻着严格责任的原则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严格遵照执行,严防总有人心怀鬼胎,钻法律的空子。
此外,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的未成年人标准是18周岁,而强奸罪认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标准是14周岁。所以在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同样,还有一种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种情况是,即如果犯罪嫌疑人本身也是未成年,那么法律中也另有规定。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行为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还是自愿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均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即使明知对方是幼女,偶尔与之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总之,对于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不论是男孩还是女孩,他们的身心都处于尚未发育成熟的阶段,所以家庭和社会都应该给予其更多关注和保护,防止他们被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影响,在懵懂无知的年龄,做出悔恨一生的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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