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20 10:57:28 访问次数:0
据报道,山东济宁某县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强奸幼女事件,3-10号晚上,11岁女孩被两名14岁左右男孩骗至其中一男孩家中,两名男孩对女孩殴打后实施了侵犯行为并录制视频胁迫。两天后女孩父母知道真相后报警。警方查明真相后将其中一名男孩刑拘,而另一名男孩因未满14岁被无罪释放。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十七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并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才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该案件中涉嫌的是强奸而非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所以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不予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殷泽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与责任。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于殷泽的强奸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矫治教育措施:(一)予以训诫;(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三)责令具结悔过;(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其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另外,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还可以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同上述矫治教育措施不同,专门矫治教育是指在实行闭环管理的专门场所,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殷泽进行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为了落实专门矫治教育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符合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尽管法律的规定条理清晰毫无破绽,然而其过程因为过于繁琐耗时,所以基本就没有落到实处,往往是走个流程,训诫、道歉、写悔过书等等,甚至连这些流程都懒得走,直接一放了之,法律条文完全流于形式,久而久之,未成年人开始无所畏惧未成年人犯罪一放了之,我们应该用什么手段惩戒未成人犯罪,成了无法无天的存在。
我想起了老年人犯罪。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一样,如今也是无法无天的存在,碰不得骂不得,连警察都要绕着走。遇到老年人犯罪,也往往是捏着鼻子一放了之(老年人犯罪无罪的案例举不胜举)。
法律手段是对犯罪行为最强有力也是最后的威慑,应当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做了坏事、犯了罪就应当受到应尽的惩罚,无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外国人等,都应当得到应有应尽的惩处。即便因为年纪过小、过大或其他原因而免于惩处,也必须由其监护人承担对应惩罚。当下的执法部门往往因为这些原因和稀泥,对应的追责不了了之,这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也是对守法公民的嘲讽,更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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