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23 19:05:12 访问次数:0
导语:
关于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界限的标准问题,一直是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前提都是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或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约定对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果双方都能依照合同履行义务,不管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欺诈都不会存在,但事实上总会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常把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区分二者的标准。如何认定履行合同的能力,笔者将通过实务案例为您解答。
案例一:
甲只是某产品的市级经销商,为了拿到大额的订单合同诈骗?合同欺诈?,谎称自己是某产品的省级经销商,可以拿到较大的折扣,骗取某超市与其签订供货合同。后因无法得到产品的折扣,陷入履行不能的窘境。事后超市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甲由于资金短缺,无法赔偿。
案例二:
被告人韩某1984年12月底,受开发总公司经理王某的委托,为该公司办理业务,被告人韩某明知该公司根本没有钢材却对某市企业公司业务员张某谎称可以为其提供钢材,并与张某签订了1份200吨钢筋的供货合同,骗取该企业公司预付货款人民币20万元,从中提出现金1.5万元,据为已有。
判定上述案例是属于合同诈骗还是合同欺诈,需要从主客观角度分析当事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一,从主观角度看当事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意愿。
判断当事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意愿,要看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欺诈是以交易为目的,二者都使用了欺诈的手段。一般情况下,合同诈骗是为了骗取财物虚构交易,其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即使其为了履行一部分合同义务积极创造条件,最终目的也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案例二中,韩某明知该公司根本没有钢材却对某市企业公司业务员张某谎称可以为其提供钢材,韩某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恶性显而易见,从主观角度分析,韩某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合同欺诈是指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或者在交易过程中因为其他原因失去了履约能力,其根本目的是想要通过交易获得利益。在案例一中,甲是市级经销商,谎称更高级别的经销商,其交易内容与其从事的生意属于同一行业,证明甲有一定的履约能力或者有可能在履行义务期限内获得履约条件。从主观角度分析,甲没有非法骗取财物的目的,其欺诈行为仅仅是为了促成交易,应定性为一般的合同欺诈。
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与一方或数方签订大大超过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那么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观目的往往是为了骗取对方财物。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具有履约能力,即使在履约能力上有某种程度的欺诈,也是以具有大部分履约能力为前提条件的,只是对其履约能力有一些夸张而已。
在实务中,如果当事人不说真话,另一方又很难举证,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往往很难判断,常常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证明。话可能骗人但行动不会骗人,从客观角度把握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会更加准确。
第二,从客观角度看当事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1、看签约时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可能。
一般情况下,若当事人的职业与交易内容相关,有一定的资质履行义务,应当认定当事人有履行合同的可能。有时行为人在签约时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但在合同履行期内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经营收入,或者第三者提供帮助,能找到确实可靠的货源或资源,同样应当认定当事人有履行合同的可能。但是,这些因素必须是确实可靠的,而不是一种动摇不定的虚假的可能性。案例二中的谎称许诺就是一种动摇不定的虚假的可能性,因此不认定其有履约能力。
2、看签约后是否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都是通过履行各自的义务,去行使各自的权利,以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如果一方极力地逃避义务,却只想获得利益,这是违反合同的行为。逃避义务的程度和手段是区分当事人是构成合同诈骗还是合同欺诈的衡量标准。
合同欺诈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一般都是积极认真地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即使在签订合同时有某种程度的夸大其履约能力的欺诈行为,但在合同签订后,往往是想方设法,尽各种努力去履行所签合同。即使作了种种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这也不是行为人的本意,行为人是想通过履行合同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决不是想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如果当事人为履行合同义务作出努力之后仍然无法履行合同,事后外出躲避,虽然客观上有逃避义务的表现,但主观上没有恶意,认定为合同欺诈较为妥当。在案例一中,甲为获得高级经销商是付出过努力的,虽然最后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但其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应认定为一般的民事纠纷。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后,他的精力就用在怎么样把合同定金、预付款或合同标的物骗到手,一般不去为履行合同作努力。即使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为,也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决不是诚心诚意地按合同规定完全彻底地履行合同,履行一小部分合同的目的是为骗更大的钱财作掩护。在案例二中,韩某为公司骗取二十万元后,提取现金一万五据为己有,其根本就没有为履行合同作努力,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恶性大,认定为合同诈骗较为妥当。
3、看签约后财物的流向。
一般来说,合同欺诈的当事人一旦依照合同的约定取得标的物,或者对方给付的预付款、定金之后,当事人都会把它们投入正常的经营活动之中,为在合同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作努力。而对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来说,他们把签订合同看做是骗取财物的一种手段,他们签订合同的着眼点就在于骗取对方的货款、货物或者定金和预付款。因此,一旦他们取得对方的款物,就会将它们用于非正常途径,根本不会把这些款物用于履约行为中去。犯罪分子往往把骗到手的款物挪作他用,或者供个人大肆挥霍,甚至用于拆东墙补西墙的连环诈骗当中。有些行为人虽然也把款物的一部分花在履约行为中,却将大部分的财物挪作它用,其目的还是为了敷衍对方,以掩盖其骗取财物的真正目的。
4、看行为人事后是否真正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诈骗故意的重要标志。一般来说,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因自己的过错而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一般不推卸责任,会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来减少对方的经济损失,或适当赔偿对方的损失。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则不管其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决不会主动积极地采取措施来弥补,而是编造各种借口搪塞,或者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敷衍了事,或者干脆携款潜逃。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只要案件已被法院受理,且确成立为合同诈骗罪,在受理到宣判期间,无论当事人已经私了,还是犯罪人有补救退赔行为,都应判决为合同诈骗罪,但可以从轻处罚。
“先小后大”的合同诈骗,在生活中极其常见,由于诈骗方会履行小部分的义务迷惑当事人,当事人发现时往往为时已晚,因此提前防范至关重要。笔者将为您传授几招防范技巧:
1、签订合同时,提前在工商登记处查询公司的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相关信息。如果公司存在营业执照不规范,超过经营范围等问题,签订合同时就需要非常谨慎。
2、在中国裁判网上查询公司近年所涉案件,着重看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如果公司有违法违规的情况,这就需要考虑公司的诚信问题及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
3、签订合同后,跟进公司的资金流向,定时考察公司是否有履约的相关行为。如果公司实施诈骗行为,在得到钱款后必定会携款潜逃,所以及时跟进公司的资金走向有助于提前防范,避免陷入“人财两空”的困境。
《我顾问》温馨提示:
签订合同需谨慎,法律“体检”不可缺。如果您不幸地在合同关系中遇到对方无法履约的情形,要早做防范,避免对方携款潜逃。具体是犯罪行为还是民事纠纷,可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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