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26 05:08:35 访问次数:0
新冠疫情肆虐之际,也是犯罪行为猖狂之时。
疫情当前,全民共克时艰。
不法分子却趁机作案,乘口罩紧缺之际,在网络上实施诈骗。
针对此类违法犯罪,不严惩何以平民愤?
且看深圳多起涉口罩诈骗案... ...
案例一:大年初一,杨某博(男,22岁)在朋友圈看到有同事求购口罩,便通过认识的朋友拿到一批口罩,再加价转卖给同事。经同事介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向杨某博转账求购口罩,杨某博的手中于是逐渐积累了大量资金,但杨某博实际并没有足够且稳定的口罩货源。
面对越积越多的资金,无法兑付口罩的杨某博没有舍得将钱退还给顾客,而是铤而走险,想通过网络赌博赚一笔,然而杨某博输多赢少。
赌博赚钱的美梦往往事与愿违!
为了填补窟窿,杨某博继续以低价贩卖口罩为由骗取大量买家货款,再将货款用于赌博以期待回本。然而回本遥遥无期,窟窿却是越赌越大,最终杨某博累计将手中90万元货款输得一文不剩。
2月15日晚,在又一次收到一位买家转来的27万货款后,杨某博终于幡然醒悟。经过一晚上的辗转反侧后,第二天早上向家人坦白后在家人陪同下到宝民派出所自首。
不法之财不可取,悬崖勒马求轻判!
案例二、2月7日,黄女士来到福田分局莲花派出所报案。她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求购口罩的动态,后来一个陌生男子加了她,称有货在手,双方谈妥进行交易。
然而转账时却出现了问题!黄女士按照对方发来的二维码,先扫码支付了168元,但对方却称“支付备注不对,系统无法自动识别”,要“再转一次,备注清楚,才能退款”。随后黄女士按照对方要求,再扫码转了1588元,对方称“还是不行”。于是,黄女士第三次转款4904元……如此,在多次转款后,对方见骗不到更多的钱,就直接把黄女士拉黑了,至此黄女士共计损失9976元。
福田分局展开侦查很快锁定了身在海南的嫌疑人伍某某(男,19岁)。立即通报当地警方,并于2月12日成功抓获伍某某,现场缴获作案手机2部,银行卡1张。经调查,伍某某对自己虚假销售口罩的诈骗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串并到多起多省市案件。
多行不义必自毙,天涯海角找到你!
案例三、
1月31日,蓝先生在做生意的群组里发布求购口罩的信息。随后群里有人把他拉到了一个名为“关注疫情—共享口罩资源”的群组。随后,群里一个名为“少帅”的人加了蓝先生,称有口罩,并向其转账3500元。
2月3日,在蓝先生的追问下,“少帅”发来了一个快递单号,声称快递已寄。然而蓝先生查询单号却发现,该快递并不存在,再次质疑时,对方却已经把自己拉黑了。
经过侦查,迅速锁定该案嫌疑人的身份和落脚点,并串并了多起案件。2月12日,当地警方根据福田警方提供的线索,成功抓获嫌疑人宋某某(男,23岁)。
“少帅”此刻帅不帅?见到警察歇了菜!
案例四、1月29日23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反诈专线接到报警:一事主于1月27日添加了一名自称是某医疗器械公司业务员的微信,通过微信向对方购买个医用口罩;随后在28日,事主又向对方购买个医用口罩,两次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共多元,后发现被骗。
长沙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发来协查请求,29日晚长沙市也发生一宗同类型的电诈案件,诈骗金额高达7万元。经两案合并研判发现,该两宗案件均为在宝安固戍的嫌疑人唐某奇所为。1月30日下午,深圳警方联合长沙警方,仅用15个小时破获抓回,同时串并出湖南、江西等地电信网络诈骗案3宗,其中涉疫情诈骗金额超过15万元。
... ...
相关的案例全国各地到处都是,举不胜举!据公安部统计,截止24日,侦破制售假劣口罩等案件就688起,抓获嫌疑人1560余名。
那看看法律如何惩治他们:
(疫情期间宅家学学法,百益无害!)
大家可能知道上述案例涉嫌诈骗罪,这是实践中常见的犯罪类型。
这是普通诈骗罪,殊不知涉及诈骗类的犯罪有很多个罪名,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有木有总有一款适合谁的感觉......
具体符合哪个,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先看基本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读完没啥感觉~~
来,通俗解读一下:目的是想非法占有财物类多少岁免于刑事处罚 警惕!今年的口罩让多少人进去了... ...,方法是虚构、捏造或隐瞒事实等,结果骗取了价值数千元以上财物。
哟,好像很简单。
说得法理一点: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再深入一下:实施了欺诈行为,行为可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二者都是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还是现在的与将来的事实,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例如编造事由骗取邻居出门并主动要求帮忙照看房屋过程中擅自拿走财物行为就不是诈骗罪,可能构成盗窃罪,因为邻居并未因被骗而处分房屋内财物。
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例如对自己销售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即使超出,我们还有虚假广告罪等来规范它。
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无限制,既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例如常见的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例如你缺钱去骗人被识破,人家同情你不戳穿你而给你财物。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例如通过骗取某公司财务信任,骗取公司资金等。
这里的财产处分应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可区分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或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注意行为人实施欺诈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得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因为里面包括受害人有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但是例如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从而取得机子内商品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这里售货机没有处分意思。
那就直观一点看下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现看立案标准:要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各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全国各地因经济水平的不同,有3000元、4000元、5000元的。
注意入罪门槛很低哦,一不小心就进去了。
那量刑如何?
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简单对应法条理解:诈骗三万元以上就可能判处三年!
看来这个犯罪成本挺高的!
那“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有没具体列举?
骗取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有没这样被骗过?)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些情形性质恶劣吧,所以量刑三年以上。
那若刚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且认罪、悔罪的,有没可能免罪呢?
看: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未成年、盲聋哑、自首立功、从犯等)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但注意“免于刑事处罚”,意思是依旧判刑,只是不用接受刑罚,还是有犯罪记录的。
我们常见的电信诈骗,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
但具有:(一)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 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量大吗?实践中犯罪团伙估计一天就能完成以上任务哦。
问一下:
他告知我他想电话诈骗,防止被查让我借给他电话卡,我借了的话没事吧?
错!
看法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践中还要区分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还有侵占罪、盗窃罪等罪的区别。
具体不展开了,篇幅有点长,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微信交流。
最后提醒:虽然口罩紧缺,但不要轻易相信网络社交平台上陌生人发布的口罩销售类信息,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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