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28 18:51:14 访问次数:0
骑木驴是什么意思?
骑木驴是古代惩罚罪犯的刑法,在史料中为男人的刑法 。在小说中就是用于女人的刑法。
所谓木驴,据历史记载,不过是一段圆木头,下面安四条腿,像一张条凳,所不同的,***是“凳面"不是平的,而是呈圆弧形;第二“凳面”正中间,有一根二寸来粗、一尺多长的圆木棍儿,向上竖着,象征“驴毬”这就是这种刑具被称为“木驴”的原因:你不是贪淫么,驴毬***,让你临死之前充分享受。
骑木驴是古代专门惩治那些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人所用的酷刑。该刑法充分体现了男权社会、夫权社会对"不守妇道"女性的残酷摧残。
古刑法骑驴是怎样的刑法
骑木驴只限于对女犯施行,而且只限于对谋杀亲夫的女犯,目的是给敢于谋杀亲夫者做榜样。顾名思义,木驴是木头制品,样子像驴,有头有身子,还有四条腿,但是有腿而不能走,不过底下有四个轮子,可以由人推着前进。四个轮子连着木驴肚子里的一个偏心轮,偏心轮上连着一根一尺多长的圆木棍儿,样子像驴_,却从驴背上伸出来。
木驴往前推,这根驴_形木棍儿能上下伸缩。谋杀亲夫的女犯被判处死刑后,立刻被扒光了衣裤,反背双手,被强制骑到木驴的背上,关键的一笔,是一定要把驴背上的驴_***女犯的***里,然后衙役们推着木驴游街。由于偏心轮的作用,木驴向前推,驴_在女犯的肚子里上下伸缩,直捣内脏。女犯体质弱,一般到不了刑场,大都死在半路上了.
骑木驴--中国史上最残酷的女子刑罚向来不大有人提起那方法(幽闭,对女性的宫刑),但总之,是决非将她关起来,或者将它缝起来。近时好像被我查出一点大概来了,那办法的凶恶、妥当,而又合乎解剖学,真使我不得不吃惊。——鲁迅《病后杂谈》女子在中国古代地位的低下,常常使她们处于男性附属品的地位,深居简出。因此犯罪的几率较之男性,当是凤毛麟角。不过,也不排除某些女性的过激行为惹怒了官府的事情。于是,如何给女人施以刑罚,成了一个颇让人伤脑筋的问题。
有的妇女犯了罪,根本可以不受惩罚,因为她们是男人的附属品,可以有自己的男人代为受刑。这应该算是对女子行刑的一个极端。古书中关于“妇人不著械”“妇人无肉刑”的说法也有很多,体现出法制的“德”的一面。就笞杖刑罚而言,对妇女也是有照顾的,而改用鞭背,对于犯奸罪的则采取脱裤留_(***)的方法。而且,对这类不得不施以笞杖的女犯,行刑者也多半会比较宽容,怜香惜玉之心怕是天生的。对于处死女犯,古人多用毒药、活埋等“体面”的方法。赐三尺白绫让人自尽的方法看起来也是比较人道的,可是法国一位汉学家依然批评了这种做法,因为在中世纪的法国,为了“体面”,女人是不会被吊死的,毕竟一个女人吊在半空中,在众人的眼皮下甩来扭去,晃动着双腿是极不合礼仪的事,所以必须活埋她。近代民主革命烈士秋瑾在被捕赴死时,向县令提出了三个条件:“一请作书别亲友,一临刑不能脱衣带,一不得枭首示众。”县令同意了后面两个条件,“秋谢之”。
不过,总有些心理变态的长官,不仅不懂得给女犯留面子,还要变本加厉地暴露她们的耻部。在他们看来,目睹女性***的臀部受抽打,耳闻雌性弱者的呼号,世上或许没有比这更能满足人的偷窥欲和更******的事了。前面“旁观者”一节提到的故事,也是一个很好的佐证。不知什么时候,一种超级变态的刑具——骑木驴,悄悄登上了历史舞台。这种刑具是专为因***杀夫的女人设置的,当然也包含与***有关的直接责任人。据《二十四史演义》说,明末的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yin道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
遍览中国野史,死于木驴的中国女性有姓名可考者不下百人。这不能不说是一门处心积虑的刑罚,为了寻找这种“伟大”刑罚的发明者,我几乎沦为“寻章摘句老雕虫”,终于在一个夏日的午后,寻到了这位在中国历史上口碑极好的神判——施公施世纶。《施公案》中,这位老爷子洋洋得意地将自己的发明展示给看客,看客们***十足——谁让那女子***,这下,做鬼也是做ai的姿势!
骑驴是什么样的刑法
骑木驴是古代惩治罪犯的刑法,多用于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人所用。但这种说法既没有历史实物证明,也没有严肃史料佐证。
所谓木驴,其实就是一头用木头做成的驴,木驴背上,竖着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当女犯被强行按坐下去时,那根尖木桩就直直地刺进了她的下身
扩展资料:
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是以刑法适用的情况为标准的划分。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刑法,原则上无论对何人、何事(犯罪)、在何时、何地均可适用,如刑法典。
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事(犯罪)或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适用的刑法。如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两层含义:
(1)指称两个独立的法律档的关系,如刑法典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指称同一法律档内两个规范之间的关系,如刑法264条规定的普通盗窃罪和第127条规定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80条规定的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确切说他们应当是刑法的普通条款和特别条款关系。
在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适用上,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3、司法刑法与行政刑法
这是以规定的犯罪行为内容不同而对刑法(或刑法规范)做的划分。
司法刑法又称为犯罪刑法或固有刑法,其规定的行为不仅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而且违反社会最基本的伦理道德,具有道德上的罪恶的刑法或刑法规范。
如刑法中规定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犯罪的刑法规范。上述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违反了基本伦理道德,古今中外的刑法也基本上都把其规定为犯罪予以惩罚。
行政刑法指规定某些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或行政法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使之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如规定交通肇事罪、偷税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罪的条款;
行政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规定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加以制裁的法律,这里的制裁包括行政处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营业执照等)和刑罚。
一般认为行政刑法仅指前者,而非后者。
行政刑法制裁的是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行政刑法和行政法处罚某种行为,主要不是因为其具有道德上的恶,而是因为其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因而有害于社会,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会随着社会管理、运行模式的改变而减弱或消失,在不同的社会和时代间不具有很大的共通性,如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投机倒把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法的这种划分相对应,从犯罪的角度在理论上也有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划分。
古代骑木驴是什么刑法?
骑木驴是古代一种惩治淫罪的刑罚。此种刑罚最早源于北周以前,在历史上沿袭千年之久。
一、极其残忍而恶毒的一种处罚手段
在“骑木驴”之前,其处罚方式是骑马游街示众。据记载,后蜀孟昶广政元年,一名遭受处罚而被游街示众的妇女,正好遇上了一个科考得中的才子。才子骑的是一头雄马,而妇女骑的是一匹骒马(即母马),两马相遇而不肯离去,场面十分尴尬。此后便不用真的马来处罚受处罚的妇女了。
北周时官吏让木匠专门做成木马,马背上竖着尖而朝上的大钉,因此也叫刺马。官吏们将妇女裸身绑在木马上,让尖钉刺入妇人的下部进行游街示众。围观的人掷石块、吐唾沫。
后又有人将木马改为木驴,这就有了“ 骑木驴”。所谓“ 骑木驴”,就是在驴背上直竖起一根与驴的阳性部位相似的木桩,妇人骑上后让木桩插入下部,以此羞辱和残害妇女。更有甚者,清朝有一种木驴,下面四个木轮内侧安装了传导装置,车轮转一圈木桩就捣入妇女下部,常常被捣得血肉模糊,直至丧命。“ 骑木驴”本是用来羞辱以达到惩罚目的的一种工具,竟然成了杀人的刑具!
这实在是一种惨无人道、极其恶毒的手段!
二、从文学作品中的描写看其如何残酷
1.《水浒传》第二十七回写到了“骑木驴”:
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伏状,便把这婆子(即王婆)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个“剐”字,拥出长街。两声破锣响,一棒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王婆与西门庆、潘金莲合谋,害死武大郎,被处以极刑,同时受到了“骑木驴”的处罚。所谓“推上木驴”就是推上去“骑木驴”。
事实上,骑木驴并不是“判处刑罚”,而是“附加刑罚”,一般都是刑部批复以后,由于地官府另加上去的,也有的是老百姓出于义愤而额外加上的。这种刑罚,一般只用于“谋杀亲夫”之类的女犯。有人戏称,潘金莲如果没被武松所杀,大概也要这样处罚。
王婆所受的是极刑中的剐刑和附加刑罚“骑木驴”,虽然不是“谋害亲夫”,但她参与了此种行为,所以受到了这样的附加处罚。
2.短篇小说《俏丫头》中的描写:
俏丫头被骑木驴那天,古庙镇的人几乎都出动了,因为这种酷刑不少年轻人连听也没听说。
那天,俏丫头被五花大绑,骑在一头毛驴身上……
茅老三一声令下,就有人牵着毛驴开始把俏丫头游街,那镇上的碎石子路坑坑洼洼,那毛驴走得慢还好,若走得快,颠得可厉害,若毛驴两边防止俏丫头跌下来的那两个汉子心术歪一些古代刑法骑木驴 、古代刑法骑木驴,稍稍鞭打几下毛驴,那毛驴一甩蹄,俏丫头就惨叫不已,不一会下面就鲜血直流。
这是当代作家写到的明代的事情。其中的俏丫头因被怀疑“偷人”而被处以“ 骑木驴”,被残害而死。结果证实,她是被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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