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29 03:20:03 访问次数:0
刑案手札二丨浅谈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区别与适用(上)
案例一
2014年7月20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之夫吴某受被告人游某雇佣为其翻修房屋,因游某家中非法储存的火药意外爆炸,致吴某重伤,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后游某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立案侦查,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游某赔偿死亡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27万元。2015年1月15日,一审判决游某赔偿唐某误工费、交通费、医药费等共计3万元,并驳回其余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唐某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15年5月,唐某以相同的事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游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5万元。
案例二
被告人祝某多驾驶粤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怀城镇河南路由东(河南中路)往西(怀高)方向行驶,08时56分许,行驶至怀集县*******对出路段时,与行人陈某珍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祝某多驾车逃离现场,陈某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祝某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怀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祝某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珍不负此事故责任。经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珍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祝某多赔偿人民币元给被害人家属。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祝某多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恩、郑某梅、郑某群、郑某田、郑某华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6元。但并未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元精神抚慰金诉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析
01
何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0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如何划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如何适用赔偿范围、标准有一定的交叉和冲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处着重说明了当民法典与其他法律对侵权所致的赔偿责任规定有冲突时,应当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也标志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使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划定的标准,而不应直接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只赔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不赔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宝言律师】刑案手札二丨浅谈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区别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处明确被害人应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不含括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失。
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提出了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诉求,但法院均未支持,笔者检索了部分相关的最高院、省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优质案例,法院如案例一、案例二一致,均未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诉求。可见,法院对涉刑案件中仅支持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不支持精神损失,系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体现。
(二)除因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人身损害案件外,不赔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即并没有将精神损失、可能获得的未来利益部分以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其中。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又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这表明,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的例外。相较于案例一,案例二判决中最大的区别就是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支持了被害人诉求的死亡赔偿金,这是因为案例二的被告人系以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法院依据上述最高院研究室的答复作出该项判决亦是正确的。
(三)基于非法占有或处置致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的刑事案件,被害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均不支持
此处主要是针对《刑法》第二编第五章所列罪名,仅适用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导致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人退缴、退赔,但被害人若依此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均不受理。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四)国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致使被害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时,应当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不受民事诉讼调整
《刑法》中列明了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涉罪名,若被害人因此遭受人身、财产损失时,无论是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均不受理,但会告知被害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这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据上可知,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致使被害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直接适用《国家赔偿法》,一方面规定违法致相对人损害的国家机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可以遏制国家机关违法失职行为的发生,达到监督和控制权力的目的;另一方面《国家赔偿法》又规定国家在赔偿相对人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行使追偿权,这将进一步防止公务人员滥用国家权力,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故此处被害人不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起诉来追讨赔偿,而应向有关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综上可见,因侵权行为致使被害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其赔偿标准和范围不因完全照搬《民法典》,具体要看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否触犯刑法、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身份、侵权人实施了何种侵权行为来具体区分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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