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硕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4-03 20:01:05 访问次数:0
非法集资犯罪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危害人数众多的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针对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原有相关法律不够明确具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但由于犯罪分子犯罪手段的多样性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doc,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集资诈骗罪仍会时常产生争议,本文特对此问题进行探讨研究。
一、区分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两罪罪名的意义。
集资诈骗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两者虽然都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集资诈骗罪还同时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2、诈骗的手段有所不同。集资诈骗是以集资为名骗取财物,诈骗是采用一般的欺骗手段获取财物。3、诈骗罪只存在个人犯罪,集资诈骗罪包括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4、行为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有所不同。如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死刑。
综上,对被告人的诈骗行为是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还是诈骗罪,可能涉及对被告人量刑轻重的问题,因此被告人一方会积极抗辩,而司法机关也应准确认定罪名,对被告人作出恰当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集资诈骗罪的基础罪名,理解掌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是区分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关键。
《非法集资解释》共分为九条,其中第一条至第三条是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面的规定,第四、五条虽然是关于集资诈骗方面的规定。第四、五条并未对集资诈骗罪有别于诈骗罪的手段特征作描述,而是着重规定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及量刑数额标准, 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共同特征,因此从第四、五条无法找到我们需要的有关于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别的规定。这实际并不是最高院制定上述司法解释时的疏忽,最高院如此制定法条自有其深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在行为特征方面存在包容关系,在社会危害程度上存在着递进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集资诈骗罪的基础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与集资诈骗行为在"非法集资"方面具有共性;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正因为《非法集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对如何认定非法集资作了规定,所以《非法集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对此不再作赘述,而是对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及量刑数额标准作了规定。因此区别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关键是研究《非法集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特别要精研《非法集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三、集资诈骗是一种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的融资行为,正确理解公开性、社会性这两个特征有助于区分集资诈骗罪 与诈骗罪。
《非法集资解释》第一条对何为非法集资作了精要的规定,可概括为一个基本概念,四个基本特征。基本概念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四个基本特征是:(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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